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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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昱阳阳光农场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8民初2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维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8民初2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42元,由周振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09元,由鹿邑县昱阳阳光农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4.5元,由***负担180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