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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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哈密重力混凝土福利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哈密重力混凝土福利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5477755元。 二、被告新疆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密重力混凝土福利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5477755元的利息,其中1549185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付之日按日万分之六点五七计算,剩余3928570元的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付之日按日万分之六点五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44元,邮寄送达费70元,由被告新疆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6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