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永华陶瓷有限公司 宁夏新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拉普斯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 二、宁夏新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甘肃永华陶瓷有限公司货款183530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15%为准); 三、拉普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永华陶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6470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15%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58元,由拉普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387元,由宁夏新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9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716元,由甘肃永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8358元,由拉普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387元,由宁夏新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9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