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滁州蚂蚁搬家有限公司 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滁州蚂蚁搬家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滁州蚂蚁搬家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703842号注册商标“”、第11470667号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删除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被告滁州蚂蚁搬家有限公司、滁州蚂蚁搬家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在企业字号中停止使用与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703842号注册商标“”、第11470667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三、被告滁州蚂蚁搬家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损失30000元(含合理支出);被告滁州蚂蚁搬家有限公司对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1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