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乡市成光实业有限公司
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成光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77045.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7704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但是不得超过53113.56元)。

二、驳回原告新乡市成光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4元,减半收取计2482元,由被告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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