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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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贷款本金39313.71元,利息、滞纳金、违约金从2018年3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等其他费用计付(零售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现金利息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