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1月10日为3026.43元,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292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