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屏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屏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19959.61(其中正常信用卡本金19959.61元,大额综合消费贷本金30万元),利息1424.94元、违约金731.72元、手续费1119.99元(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并从2019年11月28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直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向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屏支行支付花费的律师费19000元。

上列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原告实际向本院预交3050元),财产保全费2295元,合计53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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