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佛山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编号:LNE-V-2019073)及《补充协议》(编号:LNE-V-2019073-1)于2020年8月18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场地使用费43660.65元、推广费730.37元、物业管理费2626.0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电费693.91元(该费用已扣减被告***交纳的公用事业费押金1130元); 四、确认被告***按《场地使用协议》向原告佛山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的场地使用保证金58144.86元归原告佛山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六、若被告***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履行注销或迁移佛山市禅城区黑豆巧克力店工商登记地址义务的,逾期应以每日50元的标准向原告佛山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至被告***实际注销或迁移之日止; 七、驳回原告佛山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0元(原告已全额预交),由原告佛山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0元,被告***负担1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