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众荣劳务有限公司 宁夏千弓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市众荣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千弓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18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万元,共计151835元。 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337元,由被告重庆市众荣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