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华菱星马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甘肃星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华菱星马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星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44242元,利息600668.90元(截止2019年5月6日),合计2144910.90元,2019年5月7日后的利息,以15442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4%继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甘肃星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0元,由被告***、宁夏华菱星马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