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诸暨市五泄斌丽针织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诸暨市五泄斌丽针织厂应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借款本金1800000元,支付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的利息26325元,并支付本金1800000元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复息和罚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被告诸暨市五泄斌丽针织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8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37元,减半收取计10618.50元,由被告诸暨市五泄斌丽针织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