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00元。

上述被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款项共计100000元,必须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450000元,给付标的100000元,占诉讼标的的22.22%,应收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88.71元,由原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负担626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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