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周口汇通商砼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给原告周口汇通商砼有限公司货款351300元及利息(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本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周口汇通商砼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8元,由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