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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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营市东海聚苯乙烯有限公司 山东迪赛机电有限公司 山东东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市东海聚苯乙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蛙蛙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00万元、利息元、罚息及复利(具体计算方式:①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按年利率5.829%计算利息;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7435%计算罚息;以欠付利息、罚息为基数,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7435%计算复利。②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按年利率5.22%计算利息;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7.83%计算罚息;以欠付利息、罚息为基数,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7.83%计算复利。③以本金19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7435%计算罚息;以欠付罚息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7435%计算复利。④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调,罚息利率及复利利率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二、被告东营市东海聚苯乙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蛙蛙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27136.26元; 三、被告山东迪赛机电有限公司、山东东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迪赛机电有限公司、山东东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市东海聚苯乙烯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山东蛙蛙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9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市东海聚苯乙烯有限公司、山东迪赛机电有限公司、山东东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