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庆阳广安工贸有限公司 庆阳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镇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苟正帅与庆阳广安工贸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庆阳广安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苟正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488元(4916元/月×18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4412元(4916元/月×7个月)、停工留薪期护理费30576元(145.6元/天×7个月),共计153476元; 三、驳回苟正帅和庆阳广安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庆阳广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