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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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红会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平凉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镇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所花合理医疗费用117951.14元、伤残赔偿金161767.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25元、护理费17520元、交通费1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32.3元、住宿费1984元、误工费68620元、伙食补助费4300元、营养费860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共计408460.2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含已垫付10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88460.24元(含已垫付44222.86元); 二、陈小银垫付21773.24元,待执行款到位后,由本院扣留返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计1077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5077元,由陈小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