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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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南昌市广泰物流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贵州省兴黔交汽车运输(集团)铜仁有限公司 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贵州省兴黔交汽车运输(集团)铜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138576.2元;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部付清。 二、被告***、南昌市广泰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贵州省兴黔交汽车运输(集团)铜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59389.8元;两被告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部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0元,鉴定费4500元,评估费6000元,合计15100元,由被告***、南昌市广泰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530元,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共同负担10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