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顶山市世纪兆丰贸易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平顶山市世纪恒业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平顶山市世纪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本金2770000元及应付相关利息(利息以187555.7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为止,并扣除原告已支付的逾期利息813.2元)。

二、被告平顶山市世纪兆丰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90元,减半收取15145元,由被告平顶山市世纪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世纪兆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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