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红澄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许昌市弘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红澄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许昌市弘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梯价款2419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37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许昌市弘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64元,由被告河南省红澄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