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金耐名仕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沙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金耐名仕木业有限公司在新疆沙湾县人民法院账户中(2019)新4223执1126号案件案款37065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受理费2373元,由申请人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