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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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常州市瑞悦车业有限公司 北汽隆威河北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瑞悦车业有限公司货款429512.5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3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0763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