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永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西部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 岑溪市阡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陕西小河奔流影业有限公司 小鸟(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岑溪市阡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000元; 二、***对岑溪市阡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应付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捷成华视公司已预交),由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25元、岑溪市阡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325元(该款由阡陌公司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捷成华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