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顺天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
沈阳睿达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睿达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顺天通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票据款300,000元;

二、被告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睿达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顺天通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4元,减半收取计2,912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告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睿达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顺天通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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