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平苏鲁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准其以任何方式、理由支取。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东平苏鲁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