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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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阳光兴业绿色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理工环保新材料研究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腾翼新型节能保温墙材有限公司 贵州久瑞通建材有限公司 兴义市国丰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贵州阳光兴业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义市国丰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680000元、利息39690元、罚息511035.74元,共计5230725.74元,并以46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550725.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限贵州阳光兴业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义市国丰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046145.15元,律师费50000元。 三、贵州久瑞通建材有限公司、黔西南州腾翼新型节能保温墙材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反担保责任,在承担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贵州阳光兴业绿色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兴义市国丰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黔西南州腾翼新型节能保温墙材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其所有的贵州阳光兴业绿色建材有限公司36%的股权,对贵州理工环保新材料研究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其所有的贵州阳光兴业绿色建材有限公司20%的股权,在折价、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黔西南州腾翼新型节能保温墙材有限公司、贵州理工环保新材料研究有限公司在承担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贵州阳光兴业绿色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兴义市国丰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32元,由贵州阳光兴业绿色建材有限公司、贵州久瑞通建材有限公司、黔西南州腾翼新型节能保温墙材有限公司、贵州理工环保新材料研究有限公司、***、***负担。(直接向兴义市国丰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