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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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北制药集团(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 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6民初1590号 原告: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申大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恩平,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北制药集团(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付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晓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制药集团(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为侵权纠纷一案。经审查,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以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晓强有伪造公章重大嫌疑,向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警大队第七中队报案,同年11月13日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作出峰矿公(刑七)立字(2018)060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伪造公司印章案立案侦查。目前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中。因被告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伪造公章重大嫌疑且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原告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对原告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 驳回原告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冬梅 人民陪审员魏亮 人民陪审员吴存鑫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小飞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