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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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公司 靖安县亿康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30443.8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8752.6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7元,被告***负担95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公司负担331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返还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