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2926民初1259号 原告:***,男,东乡族,生于1964年8月**日,文盲,农民,住***。 被告:***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日,小学文化,农民,住***。 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某某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借款,原告碍于情面,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被告借款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两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推托至今;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该案后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同意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其中4000元原告予以免除,余款6000元于2021年8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其它无争议。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汪生峰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兰梅 |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