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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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奇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 温州中际贸易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 温州市硕洋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中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支付借款利息2662135.08元、逾期利息218652.14元及复利(截止2019年7月26日的复利为529514.99元,之后的复利以2662135.0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温州中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被告***、***名下坐落于江苏省昆山市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房权证淀山湖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昆国用(2011)第12011113332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原告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729002012年高抵字0011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2005.1万元为限;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729002014年高保字0002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2600万元为限; 四、被告温州市硕洋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729002015年高保字0002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550万元为限; 五、被告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729002015年高保字0002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660万元为限; 六、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729002015年高保字0002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2600万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52元,减半收取15826元,由被告温州中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硕洋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