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639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七一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崔胜利,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行职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许昌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东路(东城区管委会五楼)。

法定代表人:曾浩。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被告***、许昌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琳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巍红

书记员丁浩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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