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葛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82民初2155号

原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672705638,住***。

法定代表人:高宗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9月**日生,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培培,天津普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3XF4KB2N,住***。

法定代表人:赵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6月**日生,河南省长垣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

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商业承兑汇票票款为1200000元,利息为7700元,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00000元为基数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利率继续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持有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为2104503***18103,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1月19日,出票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票据付款期限届满后,因其未能进行承兑,将原告起诉至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原告与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进行调解,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将全部费用履行完毕。

原告另持有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长葛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号码分别为2104503***18146、票据号码为2104503***18154和2104503***18162三张商业汇票,汇票到期日均为2021年1月19日,出票金额也均为300000元,票据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银行进行兑付,均持续提示付款等待,后向银行多次申请后,票据状态为付款已拒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期间,被告长葛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称,关于涉及长葛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该类非专属管辖的相关案件全部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经审查,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诉讼案件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被告长葛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故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邱火旺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怡博

裁判日期 2021-05-22
发布日期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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