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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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9)皖081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 二、***刚、黄学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高井江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高井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510元,由高井江负担4710元,***刚、黄学群负担8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992元,由高井江负担192元,***刚、黄学群负担8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