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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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卓丽铸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丰宁满族自治县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所欠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款119724.00元,并自2020年8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期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二、被告北京卓丽铸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以上被告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119724.00元工程款的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北京卓丽铸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72750.00元,并自2020年8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期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32.00元,由二被告各承担776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