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秦皇岛双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邯钢附企建筑安装工程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秦皇岛双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邯钢附企建筑安装工程处869,549.34元及利息(其中782,594.41元利息自2016年12月23日起,86,954.92元的利息自2017年10月7日起,均至付清之日止,按相应时段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邯郸市邯钢附企建筑安装工程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2元,减半收取计7,201元,原告邯郸市邯钢附企建筑安装工程处负担359元,被告秦皇岛双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42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秦皇岛双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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