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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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7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第三、五项,即“限海口北林清泓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26053元”和“驳回海口北林清泓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7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7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限海口北林清泓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05464.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505464.5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05%计算)”为“限海口北林清泓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05464.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505464.5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05%计算)”; 四、变更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7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限海口北林清泓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窝工损失681165元”为“限海口北林清泓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窝工损失967637.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67637.4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05%计算)”; 五、驳回上诉人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39元,上诉人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被上诉人海口北林清泓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负担286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