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市四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101万元(2014年1月28日的50万元、2014年6月17日的30万元和2014年11月11日的21万元); 二、维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支付***50万元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1万元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0万元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撤销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十一项; 四、***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71万元(2014年1月28日的50万元、2014年11月11日的21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五、确认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30万元(即2014年6月17日的3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4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七、***对第六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确认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对第六项债务中的40万元及部分利息(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九、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40元,由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328元,***负担52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0元,由***负担16328元,***负担52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