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市四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101万元(2014年1月28日的50万元、2014年6月17日的30万元和2014年11月11日的21万元);

二、维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支付***50万元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1万元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0万元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撤销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十一项;

四、***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71万元(2014年1月28日的50万元、2014年11月11日的21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五、确认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30万元(即2014年6月17日的3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4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七、***对第六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确认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对第六项债务中的40万元及部分利息(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九、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40元,由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328元,***负担52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0元,由***负担16328元,***负担52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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