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盼,刘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523民初124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峰:本院受理原告李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523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盼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利息);二、被告刘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盼律师代理费800元、快递费29元,共计829元;三、驳回原告刘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峰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