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郝凤霞,韩海军,邬喜梅,冯永飞,杨艳,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内容
郝凤霞: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凤霞、韩海军、邬喜梅、冯永飞、杨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21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郝凤霞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截至2016年8月10日的欠息1901494.13元,以上本息共计4901494.13元;并支付从2016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判令被告郝凤霞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郝凤霞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即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准南路东侧(原计生服务站),建筑面积675.49平米,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准沙字第2008-606号,房屋他项权证号:蒙房他证准格尔旗开发区字第19204130028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被告韩海军、冯永飞及保证人配偶邬喜梅、杨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冷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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