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霞,杨中河,晋源煤炭公司,圣圆煤炭公司, 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鄂尔多斯市晋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内容
鄂尔多斯市晋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杨中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晋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杨霞、杨中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21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晋源煤炭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7429891.53元,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5906087.14元、罚息3341310.21元、复利1312391.93元以及从2019年4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提款日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融资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再上浮50%确定;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圣圆煤炭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杨霞、杨中河对上述全部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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