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严和平,侯春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721民初139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严和平、侯春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721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乡县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