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新疆莱凯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新疆中矿龙腾建工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华亿隆腾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莱凯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华亿隆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莱凯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新疆中矿龙腾建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08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资金占用利息6502.4元;(2021.7.22-11.22,508000元某0.0032某4个月)合计:514502.4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1日上午11时在本院大西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