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剑南,关明丽,李海涛,穆晓军, 鞍山悦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浩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亿和科技有限公司 ,鞍山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鞍山亿和科技有限公司、鞍山悦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浩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海涛、穆晓军:本院受理原告鞍山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亿和科技有限公司、鞍山悦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浩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剑南、关明丽、李海涛、穆晓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鞍山亿和科技有限公司、鞍山悦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浩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海涛、穆晓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鞍山亿和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借款本金3536385.76元;二、请求判令被告鞍山亿和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利息:以3536385.76元为基础计算(年利率24%),自2021年6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鞍山亿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0元。(上述金额合计3556385.76元);四、请求判令原告在3536385.76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鞍山亿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五、判令原告在3536385.76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鞍山悦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辽宁浩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3%的股权享有质押物优先受偿权;六、判令被告辽宁浩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剑南、关明丽、李海涛、穆晓军就原告第一至第三项诉讼请求与被告鞍山亿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限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