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单国文,夏海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223民初304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单国文与被告夏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223民初304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夏海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单国文支付水泥货款15,1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7年5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5,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欠款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夏海波负担。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