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杰,第三人-赵兴龙,赵宁,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0民初52号 |
案由 |
信托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兴龙、赵宁:本院审理的原告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杰、第三人赵兴龙、赵宁执行异议分配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湘10民初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