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柏松, 伊春市汤旺河区松果游客接待中心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汤旺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柏松:你与伊春市汤旺河区松果游客接待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伊春市汤旺河区松果游客接待中心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自接到本通知书后五日内,自动履行返还人民币108775.00元,执行费1532.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