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付铁辉,王亮明,谢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2民初527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亮明、谢军:本院受理原告付铁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湘0182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王亮明、谢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二、王亮明、谢军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17日至2021年5月26日的借款利息13708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王亮明、谢军应当履行的义务均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114元,由王亮明、谢军负担。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1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黄法官、0731-87809067)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