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海洲,吴加宁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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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加宁:本院受理原告黄海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通)等。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二、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梅林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