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承应,米建华, 会同县生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225民初72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米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宋承应与被告米建华、会同县生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1225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米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所欠原告宋承应货款41 483元;二、驳回原告宋承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08元,由被告米建华、原告宋承应各负担456.04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