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红,苏雄彪,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雄彪:本院受理原夏红起诉你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一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